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402民初5823号
陆林会、吴明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基诺、杨敏、陈国忠、韦丽慧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邦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吴明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陆林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韦丽慧、陈国忠、杨敏、陈基诺赔偿损失18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韦丽慧、陈国忠、杨敏、陈基诺赔偿损失532102.73元;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韦丽慧、陈国忠、杨敏、陈基诺赔偿损失18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韦丽慧、陈国忠、杨敏、陈基诺赔偿损失532102.73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韦丽慧、陈国忠、杨敏、陈基诺赔偿损失168101.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韦丽慧、陈国忠、杨敏、陈基诺赔偿损失532102.73元;四、驳回原告韦丽慧、陈国忠、杨敏、陈基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49.88元,由原告韦丽慧、陈国忠、杨敏、陈基诺负担8162.47元、由被告陆林会负担8162.47元、由被告梁邦论负担8162.47元、由被告吴明程负担8162.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