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402刑初87号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刑诉〔202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劲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梁劲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梁劲志支付因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2.判令被告人梁劲志在珠海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梁劲志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人梁劲志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梁劲志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珠海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以上和解协议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届时如果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将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