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新致美义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雏鹰口腔医院(珠海)有限公司、珠海雏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焦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珠海雏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126574元;二、判令被告珠海雏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20.5元(以1265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自2025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5年8月31日,剩余违约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128194.5元)三、判令被告雏鹰口腔医院(珠海)有限公司、焦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