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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921号原告阳水英诉被告叶发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7 17:47:18 打印 字号: | |

叶发健:

本院受理原告阳水英与被告叶发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发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水英支付装修款34000元;二、被告叶发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水英支付欠付装修款的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2月18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61元,由被告叶发健负担。被告叶发健负担的诉讼费687.61元,原告阳水英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阳水英,被告叶发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