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永立、屈世龙:
本院受理原告熊自春诉被告屈永立、屈世龙、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屈永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自春支付工程价款231718元;二、被告屈永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自春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以2317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熊自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9.5元,由被告屈永立负担。被告屈永立负担的诉讼费5029.5元,原告熊自春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熊自春,被告屈永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