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4283号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溪边树博图科技有限公司、刘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4283号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溪边树博图科技有限公司、刘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4283号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溪边树博图科技有限公司、刘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7 17:38:31 打印 字号: | |

沈阳溪边树博图科技有限公司、刘秋香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溪边树博图科技有限公司、刘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4283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溪边树博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3794.4元;

二、被告沈阳溪边树博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23年11月欠付的货款本金1939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以2023年12月欠付的货款本金44398.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

三、被告沈阳溪边树博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200元;

四、被告刘秋香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沈阳溪边树博图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6.68元,由被告沈阳溪边树博图科技有限公司、刘秋香共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