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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282号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米硕办公耗材有限公司、曾燕明、向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4282号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米硕办公耗材有限公司、曾燕明、向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4282号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米硕办公耗材有限公司、曾燕明、向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7 17:37:27 打印 字号: | |

中山米硕办公耗材有限公司、曾燕明、向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米硕办公耗材有限公司、曾燕明、向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4282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米硕办公耗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77512元

二、被告中山米硕办公耗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7512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计算);

三、被告中山米硕办公耗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900元;

四、被告曾燕明、向春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中山米硕办公耗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3.78元,由被告中山米硕办公耗材有限公司、曾燕明、向春芳共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