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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523号原告龚秋连与被告叶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7 17:30:37 打印 字号: | |

叶军:

原告龚秋连与被告叶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叶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龚秋连支付劳务报酬36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9月1日起,以36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军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龚秋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叶军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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