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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088号原告彭冀东诉被告珠海市丽童福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判决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7 15:36:33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丽童福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彭冀东诉被告珠海市丽童福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丽童福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冀东返还保证金54000元;

二、被告珠海市丽童福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冀东偿还逾期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珠海市丽童福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О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