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紫嵘:
本院受理原告杨依婷与被告王紫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购买演唱会门票的款项1586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机酒损失等费用7817.4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8日15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9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