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402民初353号
何堃德,珠海市兴盛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何伦德: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港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兴盛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何堃德、何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3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珠海市兴盛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10583.4元;2、判令被告珠海市兴盛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5年12月20日止的违约37128.52元,并支付自2025年12月21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被告珠海市兴盛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主张债权实现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以上暂共计367711.92元)4、判令被告珠海市兴盛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5、判令被告何堃德、何伦德对被告珠海市兴盛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5月12日 9 时 30 分在新审判业务楼219审判庭,由审判员崔少俊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