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鱼小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冯宇豪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鱼小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资料。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人民币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1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