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聪、刘学文: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盛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聪、陈方贤、刘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珠海市盛轩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市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52659元;2、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市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未结货款152659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2%,即自2025年5月23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5日,为4274元;3、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市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主张权益支出的律师费13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陈聪、陈方贤、刘学文为被告珠海市华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于2026年5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