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北山大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杨建明与被告珠海北山大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建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珠海北山大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杨建明与被告珠海北山大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建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