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天恺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浩宇、珠海天恺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32930.78元,违约金5933.19元、利息1998.12元、分期利息46000元【暂计至2025年1月14日共计286862.0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暂计日(2025年1月14日)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处分被告提供抵押的的车辆(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LCODD4C49PO176234)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5.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处分珠海天恺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的车辆(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LCODD4C49P0176234)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各项请求费用暂计至2025年1月14日共计286862.0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