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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95号原告刘梓雄与被告何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6-03-26 16:27:06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刘梓雄与被告何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何典泽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2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每月800元,2025年10月开始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208审判庭由审判员邵珠倩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责任编辑:香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