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0086号原告廖鲜花诉被告黄星杰、林武云、黄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6 16:11:06 打印 字号: | |

黄星杰:

本院受理原告廖鲜花诉被告黄星杰、林武云、黄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0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星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鲜花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

二、被告黄星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鲜花支付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2025年6月27日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

三、被告林武云对被告黄星杰前述判项第一、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被告黄星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鲜花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五、被告黄星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鲜花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2025年6月27日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

六、被告黄胜才对被告黄星杰前述判项第四、五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七、被告黄星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鲜花支付律师费1.5万元;

八、被告林武云对被告黄星杰前述判项第七项所涉债务中的律师费3462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九、被告黄胜才对被告黄星杰前述判项第七项所涉债务中的律师费11538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十、驳回原告廖鲜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6元、保全费1245元,由被告黄星杰负担,被告林武云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744.46元、保全费287.31元,被告黄胜才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2481.54元、保全费95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