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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797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唐琳琳、马堃毓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0797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唐琳琳、马堃毓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0797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唐琳琳、马堃毓追偿权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6 16:06:50 打印 字号: | |

毓、唐琳琳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唐琳琳、马毓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0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毓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374269.88元及违约金(以374269.88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4年10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马毓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担保费人民币9552.65元;

三、被告马毓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

四、被告唐琳琳对被告马毓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登记在被告马毓名下的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华发新城)121栋1203房(房地产权证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96162号)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有上一顺位抵押权,在满足上一顺位抵押权的情况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35.17元,由被告马毓、唐琳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