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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5114号原告李广彬与被告珠海市德联骊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强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海富发展有限公司、陈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5114号原告李广彬与被告珠海市德联骊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强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海富发展有限公司、陈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5114号原告李广彬与被告珠海市德联骊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强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海富发展有限公司、陈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6 16:04:30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金海富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彬与被告珠海市德联骊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强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海富发展有限公司、陈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1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珠海市德联骊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广彬支付货款660016元。

二、被告珠海市德联骊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广彬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9690.58元,从2026年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6600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45%计算。

三、被告珠海强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市德联骊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广彬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8.6元,由原告李广彬负担321.53元,被告珠海强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德联骊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97.07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广彬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1618.6元,由本院退回11297.07元,被告珠海强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德联骊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