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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315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瀚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润梁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恒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徐建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26-03-10 11:32:26 打印 字号: | |

广州市恒越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瀚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润梁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恒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徐建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被告提交的反诉状及证据、徐建斌答辩意见、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通知书(变更承办人员)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788069.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3567.08为本金,从2022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94502.39元为本金,从2023年10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及担保费用、公告费以及原告因本案维权而已实际产生的律师费用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