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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655号 原告珠海史伟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高新区孜然阳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及传票公告
作者:孙敏  发布时间:2026-03-26 10:24:27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高新区孜然阳台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史伟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高新区孜然阳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275元)、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629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广东省珠海市唐家镇港湾大道科技一路10号民营科技大厦院内(民营科技大厦附楼)]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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