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大庆与被告周正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32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正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大庆支付租金3640元、水费149.56元、电费42.72元、燃气费44.85元、物业管理费691.74元,合计4568.87元;二、被告周正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大庆支付换锁费用380元、卫生费260元、门禁卡费用45元,合计685元;三、驳回原告刘大庆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正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