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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860号原告广东恒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瑞泰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佳元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5 18:46:18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瑞泰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佳元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恒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瑞泰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佳元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35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恒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3485.76元及利息(以1603485.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恒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616457.44元及利息(以616457.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恒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15元,由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