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军商贸有限公司、孙健: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中军商贸有限公司、孙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21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中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腾退并返还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南路45号4栋中军楼105室;二、被告珠海中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950.97元、物业管理费1400元,并以尚欠租金8950.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6月1日起向原告广东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珠海中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物业管理费及电费36671.39元;四、驳回原告广东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81元,由被告珠海中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