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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872号原告温智茵与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5 18:27:32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8872号 

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智茵与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8872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8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整家装修施工合同》于2025年7月17日解除;二、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智茵返还装修款94534.64元;三、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智茵支付违约金2220.46元;四、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温智茵律师费7500元、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700元;五、被告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4.87元、保全费1086.22元,均由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64.87元、保全费1086.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