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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6008号原告任燕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拱北鸿泰工贸公司、何富华、黎坚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5 17:17:53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6008号 

珠海经济特区拱北鸿泰工贸公司、何富华、黎坚:

本院受理原告任燕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拱北鸿泰工贸公司、何富华、黎坚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拱北鸿泰工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何富华办理珠海市香洲乐园路七号1栋6号车库过户登记至被告何富华名下的手续;二、被告何富华、黎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任燕办理珠海市香洲乐园路七号1栋6号车库过户登记至原告任燕名下的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拱北鸿泰工贸公司负担2150元,被告何富华、黎坚负担2150元。三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