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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567号原告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龚差商贸店(个人独资)、尤赛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杨雅诗  发布时间:2026-03-25 17:45:03 打印 字号: | |

襄阳市龚差商贸店(个人独资)、尤赛: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龚差商贸店(个人独资)、尤赛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8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襄阳市龚差商贸店(个人独资)、尤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6万元、维权费用174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7.50元,由被告襄阳市龚差商贸店(个人独资)、尤赛共同承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417.50元,由本院退回13417.50元。被告襄阳市龚差商贸店(个人独资)、尤赛共同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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