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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954号原告珠海市安宏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开庭公告
作者:陈婷婷  发布时间:2026-02-12 17:39:51 打印 字号: | |

张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安宏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张振华向原告支付钢板租金人民币217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6331.16元),该违约金自2021年6月6日起算(依据合同第三条“租金于次月5日前支付”之约定),暂计至2025年7月30日,最终应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张振华向原告归还2块钢板,如未能归还,应支付钢板赔偿款10000元;四、判令被告张振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维权费用。诉讼请求合计:38031.1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日15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9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