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勇:
本院受理原告关玉仪与被告翟勇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退还服务费3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LPR的1.5倍计算,自2025年7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25日为173.84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中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一至二项,暂计至2025年8月25日合计为30173.8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3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