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402民初1965号
林水华: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常晟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水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高惠芳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353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汽车租赁费1028.32元、维修费2350元、违约金2565.33元,押金4000元已扣除不予退还,扣除押金后共计1943.6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4月30日 9 时 30 分在新审判业务楼309审判庭,由审判员崔少俊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