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继源与被告李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8659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李玮英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8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玮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继源偿还借款本金 5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 5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李玮英负担 50 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刘继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本院退回 50 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