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丽君诉被告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6月1日至9月1日的欠付租金6000元;2.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就珠海市香洲区玖云著大厦1-1520号房屋签订的《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2025年9月1日解除;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水费、电费、管理费合计7690.71元;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2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