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大成、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稻香园猪肚鸡餐饮店:
原告珠海市晟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大成、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稻香园猪肚鸡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475991.5元、管理费475991.5元、水电费369494元和宿舍垃圾费24516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每月拖欠费用为基数,按照LPR四倍计算,从每月应付款项之日起计算,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30日滞纳金为135221.86元,详见附件欠付费用明细表);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5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