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锦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6)粤04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陈锦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欠付的透支本金及各项费用(透支本金金额及各项费用的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3);
二、被告陈锦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计至暂计日止的利息(暂计日及利息金额详见附表3);
三、被告陈锦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暂计日(暂计日详见附表3)的次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以欠付的透支本金(透支本金金额详见附表3)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中的利息及各项费用之和如超过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的,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和被告陈锦辉分别负担(原告、被告负担金额详见附表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陈锦辉负担的部分,由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img4.chinacourt.cn/mup/uploadfile/2026/03/25/16/7adf273c2b7e064d7c625bdbe7c4f520.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