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爱成: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国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满秀、廖爱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欧满秀、廖爱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国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计至2024年11月30的欠付租金117924元;二、被告欧满秀、廖爱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国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的利息(计至2025年6月10日为3193.75元,之后以1179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欧满秀、廖爱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国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6-11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15676.43元;四、被告欧满秀、廖爱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国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利息(以15676.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5月29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6.22元,由被告欧满秀、廖爱成负担。被告欧满秀、廖爱成负担的诉讼费3036.22元,原告国为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国为公司,被告欧满秀、廖爱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