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洪健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立辉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10,012.92元;并以2.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计付;
二、驳回原告刘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1.2元,由原告刘立辉负担15元,被告刘立辉负担676.2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刘立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15.5元,由本院退回1,800.5元。被告洪健伟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