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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538号原告吴存芳与被告珠海小鲜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5 15:55:1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小鲜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存芳与被告珠海小鲜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0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小鲜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存芳支付2023年3月、2023年4月、2023年11月、2023年12月、2024年1月劳务报酬12488.39元;二、驳回原告吴存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50元(已由原告吴存芳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吴存芳45.29元,由被告珠海小鲜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21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吴存芳已预交的费用157.50元,由本院退回112.21元;被告珠海小鲜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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