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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宸翊体育培训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伯弈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614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5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1月6日为920.55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上述第一至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00920.55元。
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6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