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速马鲜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黄楚生蔬菜批发中心与被告珠海市速马鲜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708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速马鲜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黄楚生蔬菜批发中心支付货款42817元;
二、被告珠海市速马鲜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黄楚生蔬菜批发中心支付以42817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LPR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黄楚生蔬菜批发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74元,保全申请费459.89元,由被告珠海市速马鲜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黄楚生蔬菜批发中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9.74元、保全申请费459.89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珠海市速马鲜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