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苑俊:
原告黄健锋与被告郑苑俊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8342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贷款本息212739.8元(4091.15元*52期);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25年8月7日起,以尚欠贷款本息21273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25日为1329.62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四、判令被告在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后,配合原告将车辆过户至其本人名下;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