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春江:
辽宁嘉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余春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3431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31743元及滞纳金12341.68元(按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1.2计算,自债权转让之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二、依法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力帆汽车(车牌号:粤WM7705、车架号:LLV2A3A25GO728222)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