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汉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汉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文建伟、被告陈容和被告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珠海汉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文建伟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10130.17元;二、被告珠海汉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文建伟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计至2025年2月25日的利息21372.46元、罚息12390.01元(本金罚息12205.37元+利息罚息184.6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欠付的本金1910130.17元为基数计算,利息罚息以欠付利息21372.46元为基数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重定价日为每年11月14日)加30基点的基础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以上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总计金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陈容在和被告文建伟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中被告珠海汉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文建伟、被告陈容未能实际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珠海汉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文建伟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95.0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珠海汉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文建伟、被告陈容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珠海汉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文建伟、被告陈容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珠海汉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文建伟、被告陈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