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1400号
郑鹏峰:
本院受理(2025)粤0402民初31400号原告陈海滨诉被告郑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案件变更诉求副本、新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15天。本院定于2026年07月07日10:00在本院新审判大楼(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1400号
郑鹏峰:
本院受理(2025)粤0402民初31400号原告陈海滨诉被告郑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案件变更诉求副本、新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15天。本院定于2026年07月07日10:00在本院新审判大楼(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