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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胡春霞与被告刘嘉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粤0402民初17776号
本院受理原告胡春霞与被告刘嘉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粤0402民初17776号
  发布时间:2026-03-24 15:54:1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刘嘉琪

本院受理原告胡春霞与被告刘嘉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粤0402民初17776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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