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健伟,珠海市斗门汇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白健伟,珠海市斗门汇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白健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2138.55元;二、判决被告白健伟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11月4日的利息4136.99元、罚息65.59元及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重新定价日(即每年11月2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 LPR减30bp的基础上加收50%的年利率计算】;三、判决被告白健伟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914元;四、判决被告珠海市斗门汇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白健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白健伟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2268号2栋2单元902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以上金额暂合计363255.13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