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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984号原告东海县响粤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煊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元瑞(湛江)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984号原告东海县响粤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煊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元瑞(湛江)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984号原告东海县响粤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煊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元瑞(湛江)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4 10:37:20 打印 字号: | |

元瑞(湛江)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海县响粤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煊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元瑞(湛江)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代位向原告支付吊机租赁款共234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第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6114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四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