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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483号原告珠海市振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华、杨永华、高建儒,第三人广东昌华国银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483号原告珠海市振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华、杨永华、高建儒,第三人广东昌华国银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483号原告珠海市振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华、杨永华、高建儒,第三人广东昌华国银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3 10:33:46 打印 字号: | |

杨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振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华、杨永华、高建儒,第三人广东昌华国银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追加被告一杨国华为(2025)粤0402730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实缴出资的346.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依法判令追加被告二杨永华为(2025)粤0402730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实缴出资的13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依法判令追加被告三高建儒为(2025)粤0402730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实缴出资的333.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6109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三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