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振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华、杨永华、高建儒,第三人广东昌华国银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追加被告一杨国华为(2025)粤0402执730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实缴出资的346.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依法判令追加被告二杨永华为(2025)粤0402执730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实缴出资的13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依法判令追加被告三高建儒为(2025)粤0402执730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实缴出资的333.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