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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348号原告陈建英诉被告李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3-24 10:22:17 打印 字号: | |

李子文: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英诉被告李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子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建英返还借款本金180000元;

二、被告李子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建英支付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年利率13.8%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三、被告李子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建英赔偿律师费5000元;

四、原告陈建英对被告李子文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22号2栋1503房【粤(2022)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8012号】的房产经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可在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全额受偿后的剩余价值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13元,由被告李子文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陈建英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1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李子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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