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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830号原告珠海众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代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26-03-24 10:07:13 打印 字号: | |

赵代忠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众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代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赵代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代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众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申请费1120元,均由被告赵代忠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众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2700元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本院退回受理费2700元,保全申请费1120元。被告赵代忠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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