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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463号原告李川与被告吴耿川、阜阳众安车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阜阳众安车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3 17:45:02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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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川与被告吴耿川、阜阳众安车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阜阳众安车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耿川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川支付车辆维修费51000元、替代交通费3510元。

二、驳回原告李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312.5元(已由原告李川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吴耿川负担;财产保全费625元,由被告吴耿川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川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12.5元、财产保全费62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吴耿川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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